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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大幅涨价的行为将被重罚!

2021-07-14 09:035020中国硫酸网

为加快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方面法规,及时修改或废除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事项,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7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次立法目的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一、以下几类行为将受处罚:

1.低价倾销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的,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2.价格歧视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串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4.哄抬价格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通过强制搭售、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5.价格欺诈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构成价格欺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抬级抬价、压级压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7.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计价规则的;

(五)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

(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七)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八)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九)对政府明令取消或者禁止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十)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8.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9.牟取暴利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在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报经国务院同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10.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11.未按要求执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知情权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或者不予处罚: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监督执法要求:

1.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对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价格违法迹象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措施。

2.配合检查义务

经营者、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主体应当配合价格监督检查和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财物,不得拒 绝、阻挠、拖延,不得作虚假陈述。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暂停相关营业

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4.多收价款的处理

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退还多付价款的数额不影 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违法所得计算

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三、处罚程度认定:

1.不予处罚或者可以不予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

经营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应当、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或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从重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4.突发事件发生后从重处罚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后,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实施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突发 事件应对措施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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